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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重庆某某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某某,重庆某某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何某某。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敬陶。申请人何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顾培进以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北路某栋某号房屋、担保人顾青以登记于自己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某号某栋第某层某房屋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登记于顾培进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北路某号某栋某号房屋,查封登记于顾青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某号某栋第某层某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 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晓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