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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阴民初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安志学与安文团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志学,安文团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阴民初字第00227号原告安志学,男,194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原告安文团,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志学与被告安文团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志学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志学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志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志学负担。审判员  王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