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覃民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覃焕备与韦耀龙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覃焕备,韦耀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覃民保字第24号申请人覃焕备。被申请人韦耀龙。申请人覃焕备与被申请人韦耀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韦耀龙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小型轿车采取扣押保全措施,以保证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申请人覃焕备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佳美牌小型轿车作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覃焕备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韦耀龙所有的车牌号为粤S×××××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覃焕备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佳美牌小型轿车一辆。上述车辆,在保全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毁损、赠与他人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栋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添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