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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袁某、吴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吴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德刑初字第1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吴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丽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袁某在qq上假冒“小洁”身份结识被害人张某,后被告人袁某假意与被害人张某谈恋爱,虚构两人见面需要路费、办理砍伐证缺钱、看病缺钱等理由,骗得被害人张某先后多次将人民币共计32700元汇入被告人袁某、吴某事先冒名使用“郑璐洁”身份证办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内,二被告人分次前往丽水市莲都区多个邮政储蓄银行将骗得款项取出,并用于二人购买电脑、金银首饰及生活开销。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电脑、金银首饰及现金人民币1950元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犯罪记录查询、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汇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搜查照片、监控录像、qq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在犯罪中的作用大于被告人吴某。被告人袁某、吴某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吴某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4日起至2015年8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魏辰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