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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饶华明诉中马汽车空调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华明,郴州市中马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113号原告饶华明,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江西省金溪县人。委托代理人朱建华,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郴州市中马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临邑大道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820房。法定代表人曾丽君,公司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X,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总经理,住湖南省郴州市中马汽车空调有限公司。原告饶华明与被告郴州市中马汽车空调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受理后,原告饶华明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华明有权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饶华明负担。审判员  李浩凌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刘小杆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