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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3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诉耿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耿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3584号原告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维维大道1号潘塘办事处519室。法定代表人高建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会。该公司职员。被告耿垚。委托代理人王爱波,公司业主。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中茵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80元,减半收取138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马 宁审判员 姜方平审判员 李守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