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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清镇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金先庞、杨波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清镇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金先庞,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清镇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申开荣,局长。被执行人金先庞,男,199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清镇市新店镇……。被执行人杨波,女,1996年6月20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清镇市新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4)清行他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1月15日依法受理清镇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金先庞、杨波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标的为社会抚养费31812元,申请执行费37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先庞、杨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5)清执字第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宇代理审判员  陈国江代理审判员  蒋 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高 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