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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昌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马兰撤回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兰,刘国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民特字第00002号申请人:马兰。委托代理人:胡汉英。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刘国桥。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马兰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刘国桥死亡一案中,申请人马兰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马兰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