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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35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职业。2014年12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5)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0日零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四台宾馆旁的出租屋二楼的走廊上,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2包净重0.3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后,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从现场被告人黄某身上查获26包净重共3.17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人王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笔录,情况说明,物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毒品上交入库登记单,毒品检验鉴定书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数量为3.5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江涛二〇一五年四月××日书记员  陈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