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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男与王某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王某男,男,汉族,住新绛县。被告:王某女,女,汉族,住新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男与被告王某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男于2015年4月1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李 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