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男与王某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王某男,男,汉族,住新绛县。被告:王某女,女,汉族,住新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男与被告王某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男于2015年4月1日以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李 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