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潜民一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631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运平,潜山县王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孔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