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潜民一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吴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一初字第00631号原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赵运平,潜山县王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员 孔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