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江民一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民一初字第413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请求法院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金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