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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江民一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江民一初字第413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请求法院按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佩岚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金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