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冬林、刘兆华与吴桂芹、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林,刘兆华,吴桂芹,刘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2122号申请人李冬林。被申请人刘兆华。被申请人吴桂芹。被申请人刘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林诉被告刘兆华、吴桂芹、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冬林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冬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兆华、吴桂芹、刘涛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