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游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467号原告游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廖宏伟。被告何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游某于2015年3月23日,以已经与被告何某办理协议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游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蕾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任婧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