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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后民初字第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亚萍与于国方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0145号原告吴亚萍。被告于国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亚萍与被告于国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晨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丹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