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段仕富与寇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仕富,寇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6号原告段仕富。被告寇振。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仕富与被告寇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仕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仕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仕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段仕富负担。审判员 谢振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