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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段仕富与寇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仕富,寇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26号原告段仕富。被告寇振。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仕富与被告寇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仕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仕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仕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段仕富负担。审判员  谢振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