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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丁风华与莱芜四维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丁风华,男,1955年6月出生,回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申请执行人宁德洪,男,1967年4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执行人莱芜四维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陵县人民法院(2013)陵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对被执行人的该违法行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鞠元进作出(2015)陵执字第20号罚款决定书,对被罚款人鞠元进罚款十万元,限2015年3月31日前缴清。被罚款人鞠元进逾期未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莱芜市四维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某(被罚款人)夫妻共有的,登记在其妻王某增名下的房产证号莱房权证字第01280**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高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