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泰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罗某某,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刘天长,泰和县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匡某某,女,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曾 斌审 判 员 朱烈旗人民陪审员 曾凤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显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