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泰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泰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罗某某,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委托代理人刘天长,泰和县民兴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匡某某,女,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曾 斌审 判 员  朱烈旗人民陪审员  曾凤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显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