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务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务民初字第402号原告廖某某,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邹书尧,务川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被告申某某,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某某以经亲友劝说和有利于子女成长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 永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田桂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