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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申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蒋伟与黄伟、蒋晓梅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申字第00029号申请执行人:蒋伟,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黄伟,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现住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蒋晓梅,女,1985年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仲裁委员会2014年1月8日作出的(2014)淮仲调字第012号调解书,于2014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伟、蒋晓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伟、蒋晓梅向申请执行人向蒋伟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1062000元,2014年7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月息2%计算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仲裁费16845元,执行费13388元。但被执行人黄伟、蒋晓梅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伟、蒋晓梅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伟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仲裁委员会2014年1月8日作出的(2014)淮仲调字第012号调解书第一、二、四项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且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晓宁审判员  徐建民审判员  袁长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春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