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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06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梁×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06292号申请人梁×1,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申请人韦×,女,1934年8月14日出生。申请人梁×2,女,1950年8月7日出生。申请人梁×3,女,1955年5月18日出生。申请人梁×4,女,1964年8月2日出生。申请人梁×1与申请人韦×、梁×2、梁×3、梁×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五申请人于2015年4月1日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韦×、梁×2、梁×3、梁×4自愿放弃对梁×5房产的继承权。韦×自愿将继承份额及自己的份额全部赠与梁×1所有。二、韦×、梁×2、梁×3、梁×4同意将梁×5名下的位于昌平区×号、房屋所有权证[X京房权证昌字第×号]的房产由梁×5名下变更为梁×1名下。三、梁×1继承该房产后,办理该房过户手续所需费用由梁×1自行承担。2015年4月1日,申请人梁×1与申请人韦×、梁×2、梁×3、梁×4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梁×1与申请人韦×、梁×2、梁×3、梁×4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梁×1与申请人韦×、梁×2、梁×3、梁×4于二○一五年四月一日达成的城北民调字(201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审判员  田雅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娄月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