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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赵勤龙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勤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执字第00043号罪犯赵勤龙,男,汉族。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0)岚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勤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2日起至2023年5月1日止。宣判后,被告人赵勤龙等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6日作出(2011)安刑终字第0003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赵勤龙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3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勤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25个,提请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勤龙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在2015年3月16日公示期间及3月26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勤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勤龙减刑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5月1日止。原判并处罚金25000元(已交纳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骆 靓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汪明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