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97号佛山永久纸业制品有限公司与阳礼华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永久纸业制品有限公司,阳礼华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西民初字第97号原告佛山永久纸业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国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赖庆莲。委托代理人蔡杏媚。被告阳礼华,男,1961年2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仁县。原告佛山永久纸业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阳礼华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佛山永久纸业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佛山永久纸业制品有限公司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永久纸业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佛山永久纸业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卢晓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