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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法执裁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封市太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市太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裁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开封市太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河南华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太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一案,因被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太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限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开封市太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61596.75元及迟延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开封市太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61596.75元的财产及迟延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庆平审 判 员 杨中银审 判 员 秦光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阮红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