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民终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薛锦虹与梁伟拒、卓俏梅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伟拒,薛锦虹,卓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1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伟拒,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腾,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锦虹,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素芬,福建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卓俏梅,女,198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腾,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文翔,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伟拒因与被上诉人薛锦虹、原审被告卓俏梅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3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梁伟拒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签订《借款���同》时曾口头约定因《借款合同》产生的纠纷由原告住所地,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主张的约定管辖亦未提出反驳意见。故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梁伟拒主张其与被上诉人薛锦虹曾口头约定本案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被上诉人薛锦虹亦书面否认曾与上诉人梁伟拒就本案管辖进行过口头约定,故上诉人梁伟拒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之一卓俏梅的户籍所在地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 毅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