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吴怀兰与灌云县公安局穆圩派出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怀兰,灌云县公安局穆圩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14)灌行初字第00048号原告吴怀兰。被告灌云县公安局穆圩派出所,住所地灌云县龙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怀兰与被告灌云县公安局穆圩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怀兰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钱明宁审 判 员 朱海兵代理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柴 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