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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6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贺文,白银市平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准备与被告好好过日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贺国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