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黄智豪与黄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15号原告:黄智豪,男,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吴宇嘉、张继成,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锦元,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原告黄智豪诉被告黄锦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智豪委托代理人吴宇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锦元经本院公告传唤,公告期限届满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智豪诉称:2014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因生意及家庭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按月支付利息,逾期七天以上,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除有权主张利息外,同时可采取必要的途径或方式向被告追索,由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查档费、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向被告交付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被告收取借款后,未依约还本付息,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现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下:1.借款合同;2.收据;3.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被告黄锦元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证据,亦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黄锦元于2014年2月11日向原告黄智豪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按月支付;如被告黄锦元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黄智豪因追索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查档费、诉讼费等由被告黄锦元承担。原告黄智豪于同日向被告黄锦元现金交付借款50000元,被告黄锦元出具收据交由原告黄智豪收执。被告黄锦元收取借款后,未依约按月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亦未依约清偿借款本金,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遂于2015年1月5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原告黄智豪因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黄智豪主张被告黄锦元向其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被告黄锦元向其出具的借据等证据在案佐证,鉴于被告黄锦元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采信原告黄智豪的陈述及证据。借款是被告黄锦元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现被告黄锦元未依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黄智豪要求其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律师代理费部分。原告黄智豪与被告黄锦元明确约定原告黄智豪因追索本案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被告黄锦元承担,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黄智豪因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并提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佐证,且该收费不违反广东省律师服务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涉及财产的民事诉讼收费标准。故原告黄智豪诉请被告黄锦元承担律师代理费8000元,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锦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锦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智豪清偿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锦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智豪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锦元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竹梅代理审判员 林佩坚代理陪审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谢雅怡刘佳林第页共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