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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淮北市康冠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冠星精密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康冠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冠星精密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00055号原告:淮北市康冠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姬文贤,总经理。被告:安徽冠星精密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前山,负责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康冠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15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 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