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廖宝灿与张庆明、陈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宝灿,张庆明,陈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524号原告廖宝灿,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张庆明,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陈婷,女,1975年1月4日出生,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宝灿与被告张庆明、陈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宝灿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宝灿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宝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5元,财产保全费248元,合计433元,由原告廖宝灿负担。审判员 戴丽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吴明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