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执字第2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赵士杰与范立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立军、崔忠臣、丛树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农执字第2242-1号申请执行人赵士杰委托代理人林长宇,律师被执行人范立军、崔忠臣、丛树臣(梁喜梅)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执行一案,有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3)吉农民初字第1554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丛树臣财产共有人梁喜梅(妻子)名下存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立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袁 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