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0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2015)府民初字第00133-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边某某,刘某某,杨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0133-1号原告韩某某,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府谷镇。被告边某某,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镇。被告刘某某(系边某某之妻),女,197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杨某,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边某某、刘某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其他事由暂时中止三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之规定、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温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