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纪月珠与被申请人刘学海、福建展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月珠,刘学海,福建展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保字第25号申请人纪月珠,女,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申请人刘学海,男,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申请人福建展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法定代表人刘学海,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纪月珠因被申请人刘学海、福建展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人民币1050000元,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序冻结被申请人刘学海在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洋信用社账户存款,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展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的账户及在兴业银行尤溪县支行账户的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福建展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尤溪县熹邻尚府开发的店铺,并已提供担保。(保全总金额相当于人民币105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纪月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学海在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洋信用社账户的存款,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建展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的账户及在兴业银行尤溪县支行账户的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福建展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尤溪县熹邻尚府开发的店铺。(保全总金额相当于人民币10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