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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修忠与蒋美英、陈英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512号原告:吴修忠。被告:蒋美英,约50岁。被告:陈英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修忠诉被告蒋美英、陈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的房产,吴修民自愿以自己的车辆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吴修民的迈腾牌豫J×××××小轿车和东风雪铁龙牌豫J×××××小轿车;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买卖、转让、抵押、过户;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人民陪审员  刘宗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