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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刑初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肖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刑初字第0016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1994年3月被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分别于2004年8月17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9月15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辩护人刘盈,系重庆竞凯越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811169035。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5日12时许,被告人肖某携带“AB快开”开锁工具、袜子等作案工具,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巴南印象小区18栋26-2,采用技术性开锁方式打开被害人陈某家防盗门进入室内,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盗得金黄色项链一条(经检测主要成分为铜)、银项链一条、银戒指两枚。随后,被告人肖某来到该栋25-10,采取同样方式进入被害人刘某家,在卧室衣柜抽屉盗得价值1000元的猫型千足金吊坠一条、价值950元的金爵AU750钻石戒指一枚、价值600元金爵AU750钻石项链一条、价值270元的黄金转运珠一条。以上物品,共计价值2820元。接着,肖某来到该栋18-4,采取同样方式进入被害人吴某家入户花园,见入户花园进入客厅及卧室还有一道上锁的门,遂离开了吴某家。之后,被告人肖某来到该栋16-7被害人潘某家,采取同样方式打开防盗门,随即其观察电梯,发现潘某回家,于是离开16楼。随后,被告人肖某来到18栋附近广场时,被巴南印象保安拦住并报警。民警来到现场将肖某抓获,并从肖某身上查获了开锁工具、袜子及盗得的项链、戒指等物品。到案后,被告人肖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被盗赃物也已全部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开锁工具、袜子照片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肖某的户籍信息,被盗物品发票,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周某、何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刘某、潘某、吴某的陈述;被告人肖某的供述与辩解;《成分检验报告》,《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辨认、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提出《价格鉴证结论书》中的鉴定的第三项与委托鉴定的标的物不一致,应将该标的物的鉴定价值从犯罪金额中扣除,另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辩护意见,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提出《价格鉴定结论书》中第三项与委托鉴定的物品不一致,应从犯罪金额中排除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该鉴定结论是依据《成分检验报告》及实物作出的,成分检验报告中的标的物与被盗物品也是一致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出现的名称不一致,应属笔误,但其鉴定的价值应该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肖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因形迹可疑被小区保安控制,随即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从肖某身上搜查出了作案工具及被盗物品,此时,被告人肖某的盗窃行为已被公安民警发现,其行为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对自首的认定,因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肖某曾因犯罪被多次判处刑罚,系有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刘天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