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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再兴与陈永国、余慰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再兴,陈永国,余慰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王再兴,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系石狮市俊兴布行的业主。委托代理人许泽滨,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国,男,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被告余慰丽,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莆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再兴诉被告陈永国、余慰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欲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再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再兴负担。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伟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