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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化法执字第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与李联仁等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李联仁,张丽英,李文坚,凌云英,李佳仁,柯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化法执字第2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法定代理人:凌家程,男,行长。被执行人李联仁,男,1987年3月27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兰山三国头村*号,身份证号:4409821987********。被执行人张丽英,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兰山三国头村*号,系被告李联仁的妻子,身份证号:4409821990********。被执行人李文坚,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兰山三国头村*号,身份证号:4409241961********。被执行人凌云英,女,1961年11月9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兰山三国头村*号,系被告李文坚的妻子,身份证号:4409241961********。被执行人李佳仁,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兰山三国头村**号,身份证号:4409241969********。被执行人柯亚珍,女,1968年5月10日出生,地址:广东省化州市中垌镇兰山三国头村**号,系被告李佳仁的妻子,身份证号:440821196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联仁、张丽英、李文坚、凌云英、李佳仁、柯亚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化州市人民法院(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5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李联仁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5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联仁、张丽英、李文坚、凌云英、李佳仁、柯亚珍在银行的存款共44931.32元,以清偿相应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通亮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承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庞香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