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刑申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建国刑事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鄂刑申字第00006号黄建国:你因诈骗、贷款诈骗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01)汉刑二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和湖北��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武刑终字第447号刑事裁定、(2014)鄂武汉中刑监字第00010号驳回申诉通知,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阅卷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复查查明,1993年1月,你与武汉XX饭店(以下简称XX饭店)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由你承包经营XX饭店下属的XX餐厅(又称XX酒楼),承包期为1993年2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同年2月,因XX餐厅经营需要,经XX饭店法定代表人李征南同意,XX饭店为你开具了介绍信,准许你到武汉刻字社雕刻XX酒楼的财务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但你并未持介绍信去武汉刻字社雕刻XX酒楼的相关印鉴,而是找私人雕刻了XX饭店的相关印鉴,并以XX饭店名义设立银行账户。1994年9月,你使用私刻的XX饭店的公章,以XX饭店的名义与XX证券有限公司武汉营业部(以下简称XX证券)签订二份共计8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借款协议,在XX证券提前扣除利息的情况下,你将借款73万元用于你个人投资的监利建材大市场的经营活动。1995年2月,你以改造XX饭店基础设施为由,持私刻的XX饭店的公章,以XX饭店的名义与中国银行武汉市黄浦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黄浦支行)签订贷款100万元的贷款合同。贷款到手后,你将其中10余万元用于XX餐厅的装修和添置有关设施,余款被你用于你个人投资的监利建材大市场的经营活动。上述借款、贷款期满后至案发时,未能偿还,经XX饭店报案,你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文检鉴定书、借款合同、借款协议等,你的供述与在案证据相吻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申诉称,你刻制XX饭店相关印鉴是经XX饭店同意并出具���介绍信,以XX饭店的名义向XX证券和中国银行黄浦支行借款是经XX饭店同意的,贷款手续完备、合法,长航公安局在侦查阶段有刑讯逼供行为,迫使你承认XX饭店开具的介绍信仅授权刻制XX酒楼的相关印鉴。要求再审改判无罪。本院审查认为,1993年1月,你与XX饭店签订由你承包经营XX饭店下属XX餐厅的承包合同。后因经营餐厅需要,你征得XX饭店负责人的同意,XX饭店办公室向你开具了介绍信,准许你到武汉刻字社刻印XX酒楼的相关印鉴,但你并未按照XX饭店的要求到指定地点刻印XX酒楼印鉴,而是私刻了XX饭店的相关印鉴,随后以XX饭店的名义,使用私刻的印章,分别向XX证券公司和中国银行黄浦支行借、贷款,并在借款单位法人签章处签署你个人的名字,所借、贷款除少部分用于XX酒楼的改造外,大部分款项用于你个人投资的监利建材大市场经营活动。证人李xx、陆xx、倪xx、王xx均证实只是同意你雕刻XX酒楼的公章,李xx证实其并不知道你以XX饭店的名义向他人借款、贷款,且你未提供证据或者线索证实侦查机关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故你的上述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院认为,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伪造的公章,冒用他人名义,骗取他人的钱财;你还冒用其他单位名义,骗取银行贷款,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损失,你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原裁判认定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