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刘晴蕾与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晴蕾,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243号原告:刘晴蕾,女,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何炎冬。委托代理人:韩江,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刘俊,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晴蕾与被告吉林市中东新生活购物乐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晴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元38.00元由原告刘晴蕾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柏森人民陪审员 桂玉华人民陪审员 李明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闫俊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