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与浙江辽远海远有限公司、贺挺等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浙江辽远海远有限公司,贺挺,贺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周仕跃。被执行人:浙江辽远海远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贺挺。被执行人:贺友国。浙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与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贺挺、贺友国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甬海法舟商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于2013年初停业。法定代表人贺挺已外出避债,至今下落不明。抵押船舶“辽远16”船已不在国内营运,且被非法更改了登记国籍、所有权人。被执行人贺友国涉嫌诈骗罪已被湖南省公安厅逮捕。被执行人浙江辽远海运有限公司、贺挺、贺友国在本院和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还涉多起执行案件,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均被司法处置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普陀农村合作银行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海法舟执民字第32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华刚执行员 XXX执行员 吴献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宣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