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龙生与刘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龙生,刘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1436号申请执行人吴龙生,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刘福,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本院受理吴龙生与刘福排除妨害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刘福应按判决书返还申请执行人吴龙生坐落于武威市凉州区向阳小区楼房一套、支付自2014年3月13日至房屋交付日之间的水、电费,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坐落于武威市凉州区向阳小区楼房一套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自2014年3月13日至房屋交付日之间的水、电费及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现该案已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国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楚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