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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任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270号原告任某,女,198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者。被告张某,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以“被告下落不明讼”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张勤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