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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二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淮北市兴晨置业有限公司与梁敏席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兴晨置业有限公司,梁敏席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二初字第00079号原告:淮北市兴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甲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道宇,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敏席,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兴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敏席确认合同无效一案中,原告淮北市兴晨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兴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作礼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亚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