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15号刘丽丽与陆秀宏、梁华坚、麦育震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丽丽,陆秀宏,梁华坚,麦育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立保字第15-1号申请人刘丽丽,汉族,住广西兴安县。委托代理人肖建凤,北京市首创(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陆秀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被申请人梁华坚,壮族,住广西横县。被申请人麦育震,汉族,住广西横县。因申请人的丈夫刘涛与被申请人陆秀宏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梁华坚名下、实际支配人为被申请人麦育震的车牌号码为粤Y×××××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涛死亡的后果。申请人认为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遂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粤Y×××××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价值50000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陆秀宏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梁华坚名下、实际支配人为被申请人麦育震的车牌号码为粤Y×××××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谢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