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00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吴芸芸申请执行王玉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芸云,王玉善,余桂霞,赵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0407-1号申请执行人吴芸云,女,1961年8月14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被执行人王玉善,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平桥区。被执行人余桂霞,女,汉族,1967年8月9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立明,男,汉族,1968年12月23日生,住信阳市张李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于2015年1月6日,依法公告在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后流拍,并于2015年3月2日再次在该平台进行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九州名园5号楼西单元(1单元)8层西户建筑面积132平方米与该单元8层东户建筑面积93平方米毛胚房两套。2015年3月19日买受人王晶以486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建筑面积132平方米的房屋,刘丽君委托的费宝全以30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建筑面积93平方米的房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信阳市羊山新区九州名园5号楼西单元(1单元)8层西户建筑面积132平方米与该单元8层东户建筑面积93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分别归买受人王晶、刘丽君所有,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王晶、刘丽君,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晶、刘丽君时起转移。买受人王晶、刘丽君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刘长江审判员 孙 斓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邢永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