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刘俊与宋小虎、何江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宋小虎,何江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90号原告:刘俊,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徐婷,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小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何江美,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刘俊诉被告宋小虎、何江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娟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俊委托代理人徐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小虎、何江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俊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2日,宋小虎向原告借款1.2万元,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每月还款200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3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两被告承担诉讼费。刘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两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的事实;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两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宋小虎、何江美未答辩、举证,亦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刘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刘俊与宋小虎原系同事关系。2014年8月2日,宋小虎向刘俊借款1.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俊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以分期付款每月2000元(贰仟元整)。借款人:宋小虎2014年8月2日”。因宋小虎未归还借款,刘俊于2015年2月3日诉至本院。另查:宋小虎与何江美于2014年5月8日登记结婚,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宋小虎与何江美婚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宋小虎向刘俊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宋小虎负有归还借款的义务。借条上注明“以分期付款每月2000元”,应理解为每月归还2000元,具体归还时间应分别为2014年9月至2015年2月的每月2日,宋小虎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该笔债务发生在宋小虎与何江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故刘俊要求宋小虎、何江美共同偿还借款1.2万元及逾期后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起算时间应分别自每月归还2000元对应月届满次日起计算。宋小虎、何江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小虎、何江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刘俊借款1.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基数均为2000元,分别自2014年9月3日、10月3日、11月3日、12月3日、2015年1月3日、2月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宋小虎、何江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任世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