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一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夏黎明与宋忠用、乔见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黎明,宋忠用,乔见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固民一初字第00541号原告:夏黎明,女,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委托代理人:高贤进,固镇县杨庙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忠用,男,1974年0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乔见豹,男,1969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黎明与被告宋忠用、乔见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黎明于2015年4月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黎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黎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黎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俊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潘 龙附相���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