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更银申请执行张文斌劳务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源法执字第174号张文斌:你与张更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3)源民四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更银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张更银支付劳务费50000元。二、逾期不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575元;申请执行费67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