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裁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裴建伟与李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建伟,李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裁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裴建伟,男,汉族,1981年9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被执行人:李葛,男,汉族,1990年5月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申请执行人裴建伟与被申请执行人李葛借款一案,因被申请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时限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葛的银行存款16500元及迟延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李葛相应价值16500元的财产及迟延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庆平审 判 员 杨中银审 判 员 秦光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书记员 赵新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