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永安与好友汽车运输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安,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安,王顺意、张艳敏。被执行人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上列双方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26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便于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光亮 关注公众号“”